前 言
从法律结构、执行者稳定性到服务机构类型,近期信托行业内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面对信托行业的变化,什么样的信托安排才真正值得托付?尤其是在部分信托公司进入托管、公告调整服务安排后,市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这些信托公司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否安全,是否会受到波及?
本文尝试从专业视角出发,梳理信托架构中的核心制度逻辑,并结合笔者在内地与香港从业过程中的观察,探讨中国家族使用信托时面临的真实考量与抉择。
国内信托 vs. 离岸信托:法律框架与受托责任
“信托”在中国与普通法法系下的法律理解存在根本差异。中国《信托法》自2001年出台,基于大陆民法体系引入信托概念,强调委托人将财产权交由受托人管理,但并未明确财产法律所有权是否真正转移。这使得信托财产的归属在法律结构上存在模糊,与普通法信托中“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权益分离”的清晰结构形成对比。后者通常将财产的法律产权正式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依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利益持有和管理。
在普通法信托体系中,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资产严格隔离,即便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这一制度依托数百年的判例法积累和稳健的监管机制,确立了明确而严格的信义义务标准,一旦违反将面临法律追责。相较之下,中国《信托法》虽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原则条文,但在执行层面,信义义务的边界依然模糊,许多责任落实仍需依赖合同条款与监管导向。
例如,在中国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往往同时扮演资产管理人角色,既负责投资决策又持有法律名义,造成职责混淆。当项目出现问题时,是否赔付多取决于合同安排与监管态度,而非固定的信托法律义务。这类结构一度助长了“刚性兑付”的市场预期,直到近年监管明令打破。
在控制机制与灵活性方面,普通法信托通常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放弃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由独立受托人管理,并可通过设立保护人制度对其行使监督。而在中国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既是设立人也是唯一受益人,甚至保留相当的实质控制权,削弱了信托结构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效力。
在功能定位上,国内信托(非家族信托)侧重融资与项目投资,广泛用于地产、基建等领域;而离岸信托则主要用于资产保护、税务优化与跨代传承。前者更像“代管资产”,后者更体现”代人持产”的信托本质。这也解释了为何当国内信托产品因底层项目违约而出现风险时,市场舆论的质疑更多源于对信托结构本身理解不足,而非对制度本身的否定。
国内某信托”被托管“事件暴露的是该公司经营模式的风险,并非信托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并非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风险。原则上按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分开管理。 即使信托公司进入托管、重组或破产程序,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纳入清算资产范围。 而被指定托管的机构负责的是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仍受法律和监管保护。
要厘清信托安排中的风险归属与责任边界,必须从理解其法律基础与制度起点入手。国内与离岸信托虽同为工具,其结构设计和法律意涵存在差异,值得高净值人士在实际规划中加以分辨和权衡。
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监管与标准
无论选择哪类信托服务机构,高净值人士都应关注信托所设立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合法稳健。这涉及到信托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当地监管对受托人的要求。全球著名的离岸信托中心如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以及英伦三岛的泽西岛、根西岛等,都有成熟的信托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框架。以泽西、根西为例,从1980年代起它们就立法规范信托业,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实施发牌审查和持续监管。在根西岛,作为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务被视为受监管的受信业务,信托公司需取得根西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颁发的受信执照并满足资本和合规要求 。又如开曼群岛,信托公司受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监管,必须申请信托业务牌照,定期接受审计并报送财务报告。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受托人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则和检查机制,确保受托人尽职履责,不挪用客户财产。
相比之下,一些小型离岸地或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司法管辖区,则可能由于监管宽松而存在潜在风险。好在高净值人士常用的信托目的地大多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形成了专业受托人行业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体系。
例如,香港和新加坡虽然属于主要经济体,但其信托业也接受专门监管:香港信托公司需要根据《受托人条例》等法律履行受托义务,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还需持有信托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牌照;新加坡则通过金融管理局(MAS)对持牌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并对信托资产的隔离和报表披露有要求。各地监管细节有所不同,但核心宗旨一致: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强化受托人诚信专业。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选择信托方案时,务必要考察受托人所在辖区的法律和监管环境。选择在监管完善、法治健全的地区设立信托,可以大大降低因受托人失责或法律漏洞导致资产受损的可能性。一份信托安排要真正可靠,除了文件条款严谨,还需要外部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
信托服务机构的四种类型
要判断“信托还能不能信”,除了信托法律框架,谁来执行和监管信托也非常重要。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或选择信托理财时,面对各种类型的信托服务机构,需要了解它们的背景和优势。当前市场上的信托服务提供者大致可分为四类:
01 国际独立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控股)
这些是在离岸金融中心和主要财富管理市场运营的专业信托公司,不隶属任何银行集团,通常由管理层或金融投资者持股运营。过去十余年间,此领域出现显著的并购整合趋势,不少知名独立信托公司被私募基金收购整合,实现规模扩张和跨国业务布局。例如,总部曾在香港的Vistra维世达是一家全球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2015年被亚洲私募基金BaringAsia收购多数股权;此后Vistra在2023年与另一机构Tricor合并,合并后业务遍及50多个司法管辖区,员工超过9000人。又如源自欧洲的Zedra信托,在2020年被私募巨头CorsairCapital买下多数股权 。这一系列交易使得独立信托公司迅速壮大、全球布局,但背后资本属性也引发业界关注:私募股东往往追求投资回报,可能带来机构战略调整的风险。此外,正因为背后拥有私募基金股东背景,这类信托公司在组织结构上经常经历合并、重组或架构调整,导致管理层与客户团队人员流动频繁。对于家族信托而言,服务的一致性与客户关系的长期稳定尤为关键。设立信托后,客户往往依赖一位熟悉家族背景与偏好的受托联系人来沟通协调;而一旦该联系人离职,新的团队成员未必能迅速理解信托架构与家族需求,影响执行质量与客户体验。毕竟,信托的核心之一就是“信任”,稳定的关系与熟悉的受托人团队,对家族而言不可替代。
然而大型独立信托公司通常接受多重司法管辖区的严格监管,在合规和风险控制上有成熟体系,再加上跨国运营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管家式服务。对于拥有跨境资产和复杂架构的超高净值家族而言,此类机构提供的专业性和国际网络具有吸引力。
02 银行系信托服务部门
全球知名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大多设有配套的信托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从遗产规划到慈善信托的一站式服务。例如,花旗银行旗下的CitiTrust信托业务始于1822年,历史悠久 。许多私人银行将信托公司注册在离岸中心(如瑞士、新加坡、泽西岛、巴哈马等)以利用当地信托法律和税收优势。这些银行系受托人背靠母行的品牌和资源,在稳健性上让客户安心:大型银行受严格金融监管,资金实力雄厚,不大会出现中途倒闭或抽逃的风险。同时,银行信托部门可以与投资顾问、家族办公室服务联动,为客户量身定制综合财富方案。但需要注意,银行系信托通常有标准化的流程和架构,灵活度可能不如独立信托公司。某些情况下,大型银行出于战略调整会退出信托业务,将其售予独立机构(近年来就有多起大型银行出售离岸信托子公司的案例)。总体而言,如果客户已经有熟悉的私人银行,并且该行在可靠法域拥有信托牌照,那么利用银行系信托部门的一体化服务不失为一种方便安全的选择。
不过,也需注意银行系信托的适用范围仍有局限。例如,大多数银行信托部门倾向于只接受“可投资资产”(bankableassets)作为信托财产,如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往往不会接受非流动资产如私人公司股权、不动产或艺术品等。这对于希望将实业资产纳入信托、或需要综合安排非传统资产的客户而言,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03 区域性独立信托公司(家族式或私有持有)
除了前述的国际大型机构外,全球范围内还存在众多中小型的独立信托公司,这些公司在特定地区深耕多年,为当地及周边市场的高净值家庭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它们通常具有悠久的历史,由创始家族或管理层长期持有,未被并入跨国金融集团或私募基金旗下。
例如, 新加坡的Asiaciti Trust成立于1978年,至今仍由创始家族全资拥有并独立运营。该公司在亚太地区及其他地区提供国际化的信托和公司服务,客户包括个人、企业和中介机构。Asiaciti Trust是最早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的独立信托公司之一,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设有办事处。然而,该公司曾被提及与“天堂文件”和“潘多拉文件”有关,涉及协助客户设立离岸结构。Asiaciti Trust回应称,其所有办事处均已成功通过监管审查,并强调其对合规性的承诺。Trident Trust成立于1978年,总部位于伦敦,是一家全球性的独立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和香港等地设有办事处,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信托、基金和公司服务。Trident Trust在亚洲市场活跃,被视为该地区受人尊敬的独立信托公司之一。
香港的丰裕信托(Fung Yu Trust)拥有超过60年的历史,一直由创始家族独立运营。该公司结合自身的会计服务,提供多个法辖区的信托架构、税务规划、公司设立及银行开户等综合解决方案。丰裕信托在香港建立了广泛的专业人脉网络,与本地律师、私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的专业机构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虚拟家族办公室”服务。
此外,新加坡的Singapore AsiaTrust Company是一家独立且私有的信托公司,提供信托、公司和家族办公室服务。该公司专注于为家庭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代际财富传承。
这些区域性独立信托公司通常以稳健的传承、务实的态度和灵活的客户响应能力为特色。(备注: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04 提供架构与受托咨询的律师事务所
这一类别并非充当正式受托人,而是由精通信托法和税法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设计信托架构、起草法律文件并协助对接受托机构。许多国际律所和精品法律顾问公司在财富规划领域经验丰富,可以根据客户资产性质和跨境税务需求,打造个性化的信托方案。这类法律顾问通常充当客户的“智囊”和“把关人”角色:他们不会经手客户资产(也无相关牌照去充当受托人),但会代表客户挑选合适的信托注册地、信托公司,并确保信托文件符合客户意愿且符合法域法律。
例如,客户打算在泽西岛设立家族信托,律师可设计信托契约条款、协助设立离岸公司持股架构,然后引入当地持牌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执行。再比如,一些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提供信托托管,但可在信托中安排由律师或其关联人士出任信托保护人,以便在受托人行使重大权力时代表客户监督把关。从高净值人士角度看,借助专业法律顾问能够弥补自己对境外法律法规不熟悉的短板,确保信托安排合法有效且经得起推敲。
不过,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结构,委托其进行信托架构设计往往成本较高,更适合资产规模大、需求复杂的客户。对于一般财富规划需求,信托公司本身也提供标准的架构方案,未必需要独立法律顾问全程介入。
结语:重建对信托的信心
“信托”是否值得托付,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架构与执行者。国内某信托”被托管“事件暴露的是经营模式的风险,并非信托制度本身的问题。高净值人士应明确区分:投资型信托侧重收益但风险较高,如国内集合计划;而家族信托更注重法律结构与风险隔离,强调稳健传承。
要恢复信心,首要是将核心资产置于更具保障的法律框架下,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其次,应慎选受托人:无论是国内信托公司、国际机构、银行系还是精品信托公司,都需具备合规能力与声誉,必要时可由律师协助监督。最后,应根据家族实际情况选择服务模式,不盲从品牌或规模,而是找到最适合的合作方。
“信托,还能信吗?”其实应问:“如何才能让信托值得我们去信?” 理解法律逻辑、选择可靠伙伴,并合理运用信托工具,仍是实现家族财富长久保值与传承的有效路径。唯有以法律与诚信为基石,信托方能不负“信任”之名。
文|余亮恒,港中大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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