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作为高净值客户的买方顾问,不仅仅可以就他们的金融资产的保全、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传承提供服务,家族办公室还服务于他们的企业资产,包括家族成员的职业发展、创业规划和陪伴支持,以及家族企业的发展规划。
融资是大部分创业公司获得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尤其对科技创新创业而言,在创业前期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才能打造出足够优秀的产品赢得市场客户。在融资中,回购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在当前创投市场中,回购条款已经是绝大部分投资机构必要的投资条款,完全拒绝回购条款则可能意味着公司失去融资发展的机会。本文将为各位分享面对回购条款,如何合理保护自己。
01. 警惕回购条款中的"个人连带"陷阱
在实操中,投资人往往会跟创始人约定,如果公司没有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上市,或达成某项商业目标时,便会触发回购条件,并要求创始人用个人名义对回购进行兜底。通常而言,最严苛的创始人兜底条款就是创始人个人对所有回购触发情形皆承担无限连带回购责任。接受这种条款意味着,一旦回购条件被触发,投资人可以直接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责任,导致创始人可能因此背上高昂的债务。在创始人不履行回购责任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冻结创始人的个人财产,包括现公司股权、家庭共有财产甚至包括下次创业公司的股权,或让创始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对个人乃至家庭成员都造成极大影响。
基于这种严苛回购条款可能对创始人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影响,创始人应当慎重考虑和拒绝。创始人应该向投资人表达清楚,回购机制设立的初心是为督促创始人和创业公司努力发展,而不是把股权投资视为债务投资。创始人已经全身心投入创业的情况下,不应让创始人承担超出其收益比例的风险。
02. 攻守之道:构建风险共担机制
如我们开篇提到,在当前市场,完全不接受回购条款也不现实,因此找到一个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对促成合作就非常重要。在考虑设置回购触发条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只和公司发展、经营风险相关的回购触发条件(如未按计划IPO、业绩milestone不达标、公司错失下轮估值目标等),创始人个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重大违约导致的回购触发,过程中若创始人没有存在明显欺诈、故意重大过失和情况的,创始人个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应当设计上限,并不牵涉创始人家庭的核心资产;
投资人行使回购权应有期限设置,不可无限期。
倘若创始人已经跟投资方签订了个人连带的回购条款,应当考虑在次轮融资时及时进行修改和撤销,或放宽回购的触发条件。
03. 条款触发后的破局之法
而如果回购责任无法取消,且创始人已经面临回购纷争,可以考虑从以下角度进行申辩沟通:
■ 回购条件不成立
在实操中,回购触发通常与目标公司业绩(如营业额、净利润)是否达标、目标公司是否上市或提交IPO申请、应付账款和公司经营性投入是否超出上限等挂钩。部分回购条件(如在某一时间点是否上市)较为清晰,一旦触发,回购条件不成立的难度很大。
也有部分回购条件(如控股股东是否实质性违约等)成立与否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对创始人而言有较大的沟通和回旋余地;还有部分回购条件可能因适用不同标准从而导致回购条件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比如以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未达到某标准作为回购条件之一,而实践中部分审计所可能会依据不同会计准则进行审计,从而对目标公司净利润或营业收入认定得不一致,进而导致对回购条件是否触发发生分歧。
■ 恶意促成的回购情形
对一般投资人而言,通常是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的,而创始人或实控人是否实际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是判断其是否承担回购责任的关键因素。如若投资人有派遣相关人员参与公司日常的实际经营,且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恶意促成回购条件的情况,如不配合公司决议文件签署影响企业经营计划,则创始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抗辩不承担回购责任。
■增加泛用条款:“回购责任范围仅以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为限”
此条款是泛用性较高的回购义务约束性条款,在回购条件触发时,创始人承担回购责任的范围被限制为其所持特定公司的股权,不会涉及创始人的其他个人资产。
■ 错失回购期限
如果回购协议中约定了期限,而投资人错失了回购期限,则创始人可以主张投资人已经失去回购权。而如果协议中未约定回购期限,最新的司法观点是回购权触发后6个月内是回购权生效期,倘若6个月内投资人无回购动作,则6个月后很可能被法院判定回购权失效。
总结
创业成功的收获是丰厚的,但潜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历史上有众多成功的创业者,往往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经历了多次创业后,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如阿里巴巴、小米、字节跳动等等成功企业,都不是创始人第一个创业项目。创业者在每次创业的过程,不仅要在创业上全力以赴,更要保障自己安全,一方面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质,另一方面更是保护自己再次出发的可能。切忌在一次创业中,由于不合理的回购条款导致自身背负巨大的负担,甚至影响东山再起的可能。
文章来源:优脉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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