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来国内机构的大力宣传,使得国人对成立信托作为资产规划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很多客户与机构理解不同的是:并非简单套一个“家族信托“就可以完美的避债避税。信托的税务责任主要会依照委托人、受益人的税籍,以及资产所在地/国的规定,而产生各自不同的保护效应。
对于跨境信托成立后,存续运作中涉及信托管理、诉讼等后续流程,对绝大多数人仍较为陌生,因此笔者准备以不同身份、资产持有模式作为经纬度,陆续介绍在资产保护结构设立前中后期,所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点、运作中发生问题及变数的处理模式等议题,冀望能对读者有所助益。
让我们首先从信托滥觞之地--英国的案例来谈起:
A客户上海人士,2019年末取得英国居留身份并长居伦敦,并透过某境外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把资产装入,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债避税,随后就将信托部分现金资产打入英国个人账户用来购买房产。在2021年一月报英国税的时候,却赫然发现自己面临高额的英国税务责任。
原本该客户之所以选择该信托公司是因为报价低,现在信托客户经理表示委托人税务问题与信托本身无关,而税务师建议客户到英国法院对信托公司提告。两难之下想咨询有何补救方法。
这种典型案例多因“家族信托避债避税”的简单粗暴认知造成的。事实上在设立如信托的资产保护结构时,主要必须先判断如委托人、受益人等关系人员的税务身份及责任,其次就是判断如公司等底层资产的税务关系属性。我们就沿本案例主轴来说明:
如何判断英国税务身份?
自然人与公司实体都有可能具有英国税务身份。从个人而言,会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具有英国税收居民身份,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住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关联的紧密性等。
而公司实体则和管理地有主要关系:在英国注册成立、或在英国进行管理及控制的实体,多被视为英国税收居民。即使如管理及控制地在英国的合伙企业,虽然合伙企业的应纳税人是合伙人(不是合伙企业本身),该合伙企业也依然会被视为“英国税收居民”。
案例中的客户取得英国居留证且一年中超过半年皆住在英国,经测试后确定属于英国税务身份。
那么下一个议题就是:他设立信托时会有怎样的税务责任呢?
英国身份使用信托小心踩坑
一般涉及英国信托有几种税,这个案例中客户陈述的全委信托为例就涉及了三个主要税种:
所得税(Income Tax)
对受托人包含租金、利息、交易收入(trading income) 45%,股息38.1%,信托费用可以抵扣税。受益人从信托得来的收入含有45%的tax credit来抵扣其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依信托管理流程大致分为
1 终身税(IHT lifetime tax):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资产交付受托人,这时行为属于chargeable lifetime transfer (CLT), 要交遗产税20%,如果由受托人缴纳税率为20%,如由委托人缴纳则需要加总到25%。
2 自信托设立后,依照信托资产价值比率,每十年需缴纳一次本金费(principal charge),最高不超过6%。
3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信托资本(Trust Capital)下降,因此要交退出费(exit charge),而其实际比例与设立信托时的财产价值、之前是否有过赠予、设立信托到资产分配之间时间长短等因素相关,但费率最高不超过20%。
资本利得税(CGT)
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时,也需要依市价交资本利得税,受托人如将股票房产等资产卖出也需要缴纳,受托人的CGT的年度免税额是个人免税额的一半。税率固定为28%。但当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时,也可透过gift relief来减免资本利得税。
如果客户已经设立了信托,却造成严重反效果,还能有什么办法补救吗?我们就需要从信托错误(mistake)的角度上下手
能去申请撤销信托吗?
一旦客户发现信托结果没有避债避税,是否就可以径自到法院撤销宣布一切都不算数呢?
法院当然不会简单对当事人号称信托的设立犯了“错误”,就点头同意当没发生过,而是先需依事证,判别是否导致相关交易错误,进行系列的严格审查测试。譬如英国法院认为:错误行为的判定,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影响”,而非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好处“。
那么进一步来看,错误设计造成额外税务负担的状况,到底能不能透过法院来翻盘呢?不同司法管辖区法理有不同点:
如果信托设立在英国本土:英国皇家法院援引衡平法上的“管辖权撤销自愿处分“:认为由是否委托人“犯了严重错误,致使受赠人(受益人)的受赠财产面临不公平结果。其中如:
1 作出处置或行使权力的人是在错误的情况下行事的
2 如果没有错误,财产不会被转移
3 该错误的性质如此严重,以致法院只能将其撤销
如果信托设立在离岸法区,譬如在现代法系的马恩岛(英法海峡的英女皇属地),则简单认为:“财政错误的后果”就足以撤销一项交易;泽西岛更是在2013年起,以1984年《泽西岛信托法》(Jersey)第47E条和第47G条的形式,将法律机制置于法律基础上,其中详细规定:涉及信托的交易若发生错误,从而可以有效地“撤销”,且对“错误”两字的限定性措词非常广泛,包括有关财产转让给信托的效力/后果的错误、或对信托/信托财产行使权力的错误。它可以是事实错误、也可以是法律错误。这些都与英国法有很显著的不同。
因此,遇到问题的第一步处理就是分析自己的信托:是否符合“足够严重”的错误,而设立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信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定:
如果信托设立在现代法系的泽西岛或马恩岛,却造成当事人意外且高额的税务负担,极可能符合“性质足够严重的错误”定义,使法院能够根据前述第47E条和第47G条原则给予救济。这时就是第二步的可行性考虑:
如果所发生的事情的负面税务后果不严重,那花钱打官司就完全不值得
如果损失巨大,则确认相应流程资料可以体现:当事人如果事先预料到这样的负面后果,错误的安排自然就不会进行
委托人设立错信托造成与其设立目的不同的结果(例如,委托人以为签的是保留权利信托,结果客户经理错给了固定收益信托的标准文本),这类的错误都属于严重的
这里补充举一个信托税务实际判例,说明怎样来要求信托撤销的思路:
2009年英国B女士为英国非居民身份(non-domicile),在离婚期间,外部顾问建议她把获得的赡养费全数转入全权委托的泽西岛离岸信托,自己不仅是受益人之一,也是保护人,同时拥有否决权和任命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
随后B太太的离婚律师指示,将出售夫妻家族企业股份的收益(“出售收益”)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收到超过500万英镑的这笔款项后,以5000英镑作为信托初始财产,并就余额499.5万镑签署了一份补充文书,并投资购买了英国两处住宅物业,信托并向B女士提供贷款,使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英国住宅。
几年后税务律师告诉B女士:如果她搬进信托持有的房产居住,就需要付租金,否则原本税收优惠将被取消。同时,如果B女士出售房产所得收入进入信托后,B女士需支付约100万英镑的遗产税。这占去她全部财产的一大部分,因此诉诸法院寻求救济。
首先,英国法院梳理发现:
1 透过广义测试(wider test),发现B女士的税籍身份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其直接导致了约100万英镑的即时纳税义务,所有证据表明如B女士了解就不会大费周章犯下这些错误
2 该信托为全权委托信托,所有交易皆由受托人决定(有人可以甩锅)
3 最重要的是假使B女士被迫出售自己房屋来清偿纳税义务,那么其他受益人(她两个孩子)的权益就受到侵害了(违反信托原则)
因此综合考量下,法院撤销了对已付全部款项(即全部销售收入)的处分。
纯粹为了避税设立信托,有机会处理吗?
许多人设立信托的主要初衷是“税务优化“,但英国也有严格的反避税法(Anti-Tax Avoidance),如果信托避税失败,是不是连告都没有机会告?
英国皇家法院一再声明,如果当事人以信托设立“错误”为由,要求资产持有的方式恢复至信托未设立状态,但申请依据却是明显的人为激进避税计划,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对于那些急于逃避纳税义务的外国纳税人,不会总是出手相救。但即使说归说,英国皇家法院从未拒绝受理因信托错误而要求撤销的诉讼申请。
反过来看,英国皇家法院在2019年的一项判决中,撤销了一名受托人的一系列信托交易,因为该交易皆具有强烈企图轨迹,目的就在逃避税收和报告义务。信托的最大目的,是保护受益人权益的,如果这些大量资产转移给一个循环的无所有人的实体,从中无法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法院就会因此撤销其交易的有效性。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角度:纯粹因错误认知行事、非恶意积极规避所造成的结果,是有很大机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三步:别急着只想告信托公司
许多客户在遇到问题大发雷霆之下,第一个直接反应,就是要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提告,这边要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在涉及信托错误的诉讼中,要先分析在所有执行过程,受托人是否违反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以综合考虑诉讼角度的切入点,这边简单解释一下。
受托人在其权力范围内,违反职责的行为不是“无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受托人依照信托文本、采纳专业意见并按照专业意见行事,即使“砖家”意见错误,受托人也可依照信托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客户,此时需要先拿出自己签署的信托内容,检查其中如免除责任条款、受托人责任等细节,来寻找能最大程度获得法院支持的论点。这个流程不是一般客户都能胜任的,而是需要信托相关管辖法区的律师进行。
但是,如果签的是信托公司提供的保留权利信托标准版本(这样最便宜);所谓税务顾问,事实上也只是身边的好朋友口头建议;那么在可能没有甩锅对象的大概率下,大概只能靠私下协商讨说法了。
第四步:把握诉讼时间
当事人自问题交易发生、到发现错误并到法院提出申请之间,可能会有一段时间,这时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事证批准或确认行政交易受托人的行为,并将因该交易“错误”导致的结果作废,但是,法院无法批准/确认由于被撤销的交易而行使的处置权。也就是说如果拖延过久,即使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但可能结果就无法完美地回复到“啥都没发生”的起始状况。
另外,如果当事人长时间拖延,也会成为影响法院酌处权的一个重要考量。一旦发现错误,照理来说都希望得到法院同意立即改正,因此任何拖延提交申请的行为,也可能使得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背景故事及真正动机产生更多质疑。
第五步:法院判决中
无效与可撤销(Void/Voidability)的税务责任差别
法院具有撤销自由裁量权:而法院的意见中,到底涉及交易是无效(void)的还是可撤销(voidable)的,就和税务有很大关系。
如果法院判决将错误的交易视为从未发生,或者可宣布该交易自发生时起无效,这时当事人没有税务报告义务,但如果认为该交易行为可撤销,则当事人仍有税务报告义务,且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直到法院行使酌处权时宣布交易搁置或无效,税务单位才会归还税款。
如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则所有不必要的税费损失就需要由申请人、受益人、受托人和/或相关税务顾问来负担损失。因此建议遇到问题的委托人也需要检具当时信托成立及运作期间所有的税务意见证据(如有)如此可通过佐证,对有缺陷或疏忽的行为建议者提起赔偿诉讼。
小结:善用具经验的Family Officer
现今许多客户还是期望以最少的成本,就简单快速实现预期的即时税务规避结果。但一旦发生问题,建议不仅要考虑用什么手段来“逆转”错误,同时要考虑是否曾在期间发生过任何无法挽回的行为/文件,以及这些行为是否会导致其他后果问题。这些内容在咨询律师时切勿遮掩,否则仅是徒增法律成本而已。其次,涉及英国身份/资产的读者切记,信托只是众多资产保护工具的一种而已,且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不同信托的结构功能各自不同,譬如英国持有房产以单位信托(Unit Trust)等模式持有的结构、抑或如信托资产报表中是否有将资本账户(Capital Account)和收入账户(Income Account)分类区隔等管理细节,都和资产保护结构的税务,有直接且密切的关联性。
无论前述案例中客户最终诉讼结果如何,高额按小时计费的法律支出,定会远远超过原本信托设立等所有费用,故再次建议需要进行跨境税务资产规划的朋友,务必聘任具有实务经验的Family Officer等买方专业顾问,代您过滤综合审查各种方案优劣,方能减免日后无谓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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