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家族信托的关联性解读5

《信托法》第八条与家族信托:
1、中国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家族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出于一定的信托目的,需要就特定的财产作出设定信托的意思表示,且设立信托的形式要件应当是书面形式。信托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信托合同,必须依法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信托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慈善信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慈善信托合同时,仅使信托合同成立,此后还必须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后该信托合同才能生效。
3、信托关系的形成有生前信托,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还有另一种信托关系的形式是以委托人的单独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即采取立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民法典唯一一次直接提及信托。遗嘱信托是委托人(被继承人)以信托的形式,将其遗产指定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对其遗产(即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分配。遗嘱信托能够解决委托人生前个性化意愿,解决一些特殊继承人(如胎儿、智障或身患疾病、残疾等)无法有效管理和使用遗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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