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的家族财富管理圈内部,“更换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苗头正在悄然兴起。
在近期与多家家族办公室的交流中,《家族办公室》杂志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的新动向:部分家办正在协助客户更换国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几位律师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财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也透露,近期确实收到少量有关“更换国内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咨询,但不多。也有家族律师反馈,目前尚未接到类似委托,没有实践。
相比之下,更换受托人在离岸信托领域早已是“常规动作”。在新加坡、泽西、开曼等成熟信托法辖区,信托契约通常会预设“更换机制”,由委托人或保护人根据受托机构的表现、风险敞口、合规水平或费用变化,定期评估是否“换一家”,以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惠裕全球家族智库的不久前的一篇文章也提到离岸信托更换受托人。
而在国内市场,更换家族信托说托人这一现象直到最近才开始显现端倪。
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家族信托制度尚属新生,许多信托设立时间较短(尤其是保险金信托),尚未进入结构调整期;
其二,受托主体多为大型有牌照的信托公司,客户对其信任惯性较强;
其三,法律与合同层面尚未形成成熟的替换机制与市场共识。
然而,这种表面的稳定正在被打破。
“受托人风险”的疑问
随着部分信托公司爆雷、延迟兑付、破产重组或被监管接管——如新华信托破产清算、四川信托破产重组,以及中航信托、中融信托、民生信托被托管——客户的焦虑与不安逐渐显现。
“如果连受托人本身都不稳,家族信托结构还有意义吗?”
“信托公司破产或者被托管了,我的信托财产最终能不能拿回?”
“就算信托财产安全,我的信托收益还能正常分配吗?”
这些已成为不少家办客户近半年频繁抛出的疑问。“受托人风险”正逐渐变成摆在客户面前的现实挑战。
一般而言,当受托信托公司爆雷、破产或被监管接管时,家族信托可能面临两方面的挑战:
一是信托财产的安全性问题;
二是信托效力与存续问题。
投资风险反噬信托安全
关于家族信托财产性安全问题,我国信托法在法律上为家族信托构建了三重坚固的防线。
1. 与委托人财产隔离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若委托人陷入债务危机或破产,只要其并非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法律禁止此结构),信托财产就不纳入清算范围。
2. 与受托人财产隔离
《信托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进入其破产清算池。《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要求,每个信托项目必须独立建账、独立账户、独立核算。
3. 对抗外部债权人
《信托法》第十七条设立“防火墙条款”:除特定优先债权外,任何第三方债权人不得强制执行或冻结信托财产。只要信托财产结构清晰、账户独立,理论上不会因信托公司负债而受牵连。
即便有上述防火墙,家族信托仍非高枕无忧。实务中仍存在一个被忽视的风险区——信托资金被用于购买受托机构自身发行的产品。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因非标资产风险集中、资金池拆借失衡而陷入危机。如果信托公司既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又通过该信托账户投资自家产品,一旦这些产品违约或被监管叫停,家族信托资产将直接受损。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信托公司,但投资标的风险仍可能“反噬”信托安全。最终,损失由家族信托承担,受益人埋单。
惠裕信托专家提醒,这类结构性风险往往源于客户在资产配置阶段缺乏约束条款。因此,在信托设立阶段,在信托合同中应明确信托资产的投资边界:避免信托资金投资受托人自营业务,并通过合同设定风险红线——如“禁止投资高风险衍生品”或“禁止投资关联方产品”。
关于家族信托的信托效力与存续问题,我国的《信托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除信托法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不因受托人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这就意味着,即使受托信托公司破产,只要信托文件合法有效,信托关系依然存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合同或法律程序,选任新的受托人,由其继续管理信托财产。
更换受托人能实现“无缝对接”吗?
在离岸信托体系中,信托公司破产司空见惯,更换受托人也是一项成熟、制度化的操作。信托契约通常在设立之初就约定:委托人或保护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更换受托人。信托公司仅为执行主体,不构成唯一风险源。
典型的受托人更换机制包括:
选任主体:委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代表;
选任条件:具备相应监管牌照与信托资质;
交接程序:资产核查、账目审计、投资计划延续。
这一机制确保信托在受托机构出问题时能实现“无缝衔接”,不影响信托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也有对受托人变更的相关规定。——《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应优先按合同约定选任新受托人;若无约定,则由委托人指定,或由受益人(及其监护人)选任。
中伦律所家族信托专家李魏律师在接受《家族办公室》杂志采访时表示:无论是营业性家族信托,还是民事信托,信托文件中通常都会事先约定信托受托人变更条款,如果现受托人职责终止,将启动更换程序,一般不需要修改信托契约,更不需要重新设立信托,律师会协助办理新旧受托人更替的法律手续。
在交接过程中,原受托人须将账目、资产清单及投资计划完整移交,新受托人承继管理职责与义务,继续运营。
不过,有家族办公室人士指出:“由于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模式仍较为单一,多数合同模板由信托公司提供,客户谈判空间有限,受托人更换条款模糊或缺失,更换受托人的流程与权利机制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仍不够顺畅。”
对此,李魏也表示,“更换受托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原受托人不配合,新受托人无法接管信托履行受托人职责。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如果属于营业性家族信托,可能申请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最终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实操中,也有部分家族办公室和律师事务所在帮客户做信托设计中已开始预设备用受托机构名单,如银行信托部门或其他持牌信托公司,以便紧急替换。
家族办公室的“风险把控”角色
正因更换家族信托受托人操作过程复杂繁琐,包括家族办公室、家族律师、信托架构师在内的家族顾问正成为应对信托风险的关键角色。
他们一方面帮助客户审查受托人风险、梳理信托结构条款,另一方面协助挑选新受托机构,协调法律、税务及账户变更。
即便更换了新的受托人,受托人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完全遵照信托文件约定或委托人意愿履行受托人职责,委托人或受益人通常难以监督。如果信托资产体量较大,或信托财产较为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信托监察人对信托运行进行监督,以确保信托的安全运行。
李魏律师表示,目前部分营业性家族信托设有监察人,大部分民事信托也设有监察人,可以作为参考。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家族顾问的在家族信托架构中的角色将更加清晰:
审核信托合同,预设受托人更换机制;
参与信托资产投后监督与风险预警;
在受托人危机中充当“信任协调人”,保障财富传承结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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