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其实不复杂,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和架构安排,但现实中往往附着了很多投资理财、行业监管层面的元素。
比如,大众通常认知的信托,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借助发行这类产品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将社会资金汇集起来统一运作,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和回报。
再比如,信托也通常被指向为国内金融分业监管下的一个子行业,在机构内部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资金运用方式、资金投向领域等方面有着特殊和专属的行业监管规则。
当我们谈论和评价“信托”,思考“信托行业”、“信托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指向的维度可能并不统一。细究起来,金融资产投资能力、科技和运营服务保障、广泛的金融生态合作网络等,这是属于金融机构的自身底蕴;非公开募资的合法牌照、灵活采用股权和债权等多种形式、跨市场投资不受限、打造综合财富管理账户等,这是来自监管规则赋予的便利……
只有剥离掉这些附着之后,才是信托的本来面目。
“信托回归本源”的提法很有远见,一项制度能不能够存在、应不应该存在,需要认真审视和发掘制度的社会价值,不然何必专门给你这块牌照,同质化的事情直接合并同类项好了。在我看来,信托的制度优势,外在呈现可以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他益)、信托财产独立性(隔离)以及个性化的信托利益分配(灵活),背后的内核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分权制衡。
信托能够发挥的很多妙用,根基来源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的安排,这本身就是一种分权(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和监督权的区分),委托人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但并非不受约束,而是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分权的背后暗含着制衡的逻辑,为了保障这种分权格局的稳定性,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等要求。
目前,业内常见的家族信托就是阐释这类分权制衡逻辑的典型模式,但是在宣传信托的过程中,大家往往不自觉地靠向并强调风险隔离、财产传承这些具象化的功能——不能说不对,但有时不一定能真正触及到业务需求点。
比如,过度宣传“隔离”,吸引到的可能是债务风险比较大的客户,这部分群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一定能满足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而且,真正要实现隔离效果,委托人得放弃掉很多权利,现阶段有真实意愿的客户不见得有多少。
比如,过度强调“传承”,对于大部分中青年客户而言,传承的需求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迫切,如果信托的目标客户只是集中在家庭关系复杂、财富金额多到足以传递两代以上的群体,未免也太过狭窄。
所以,信托要想实现广泛的应用,完成制度的社会普及,在投资理财功能的基础上,必须要进行更深层次的价值挖掘,不仅仅是隔离、也不仅仅是传承,而是在于分权制衡的灵活架构,能够解决信任问题、减少交易成本。
正因为自然人客户不确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对象是否会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分配财产,也不愿意/不能够在当下时点就把财产完全交给自己选中的受益主体,担心受益主体取得财产后不能合理使用,才有了把财产交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客户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的安排,这就是家族信托。
正因为消费者不信任商家能否长期经营、担心商家卷款跑路,才有了消费者把预付款交付至信托专户、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将资金分配给商家的安排,一旦发生商家破产、跑路情形,资金可以原路返还给消费者,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也能促进消费市场发展,这就是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正因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不信任基础资产仍然处于原始权益人名下,担心财产混同以及受到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破产风险影响,要确保基础资产权属真实转移,而且信托相比公司等SPV结构有自身的优势,这就有了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再来看现在的养老服务信托,信托承担起代客户向养老康养社区付费的功能,本质也是在养老康养社区希望锁定客户付费资金来源、然而客户不愿意一次性预付N年的费用两方需求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因为交易方之间不具备足够的信任基础,所以需要有一个彼此信赖的第三方来减少交易成本。
员工股权激励服务信托也是同样的逻辑,用于激励的股权只要还在实控人名下,员工就会顾虑将来有可能不兑现股权收益激励承诺,而把激励股权放到信托里面、和实控人名下财产切割,既能避开自然人可能的债务风险,也使得这笔激励股权不会随意地被撤销、取回,更好地实现员工激励效果。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信托的存在解决了债权人对核心标的资产仍处于债务人名下的顾虑,实现了和问题资产的有效切割,同时,由中立的信托机构持有特殊资产包,可以解决各个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通过提升整体议价能力实现资产处置的超预期溢价,也能有效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特殊需要信托的存在更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信任问题、实现身后托付,由于特殊需要人群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能力,客户对于除了自己以外的其他主体都无法完全信任,有很多的顾虑,担心信托财产投资亏损、担心信托财产被私吞、担心服务机构虚假糊弄服务、担心未来的法定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担心监察人和其他方串通支取信托财产等等,所以在信托里做了非常精巧的设计,本质就是复杂的分权制衡安排,期望在委托人身故后能够继续按照委托人意愿实现良好的“自动驾驶”效果。
以上简单做了一些列举,用大白话来说,现实场景下相关各方之间可能没有那么相互信任,或者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不愿意当下就把财产给到对方,那就找个彼此信赖、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受托人)来受托行事,财产统一交给受托人来管;为了保障委托人的信任不落空,法律层面就要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严格要求,受托人不能随意对外出款、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管理和使用,同时,财产虽然放到受托人名下,但不能视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从而保证独立性和安全性;此外,基于财产独立运作要求,委托人也不能再像处理自己的财产那样随意直接干预信托财产,相应的需要配套投资与监督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僵局解决机制等。这些就是基于解决信任问题,用分权制衡的逻辑对“信托”的概要描述。
分权制衡理念在信托中有着广泛体现,除了前面提到的大类业务模式,在一些信托方案的细节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之所以设置监察人,就是要引入一个监督主体对受托人履职行为、信托运行情况进行把控;如果不放心资金放在受托人名下,可以引入账户托管人,对于资金是否按信托合同约定进出开展监督;投资事项方面也是如此,虽然资金在受托人名下,但是为了避免受托人擅自决策,可以要求每次投配前均需取得客户本人确认,从而形成制衡关系;再比如,夫妻离婚前后为了抚养共同生育的子女,共同出资设立了信托,为了保障不受各自婚后因素影响原子女利益,需要加强在信托里的彼此权利制衡设置等。
发挥分权制衡的空间来源于信托的灵活性,除了满足必要的合法合规要件之外,其他则放手。怎么管钱,你们定;怎么分钱,也是你们定;你们之间要怎么运作,随便你们。所以,之前业内有探讨要不要把信托发展成一种独立的法人制度,个人还是持保留意见,如果《信托法》像《公司法》一样包含进去了很多约束性的规则,影响信托灵活性的发挥,必然丧失掉信托的精髓和价值。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对信托的控制力和信托的隔离效果不能兼得,做不到既要又要,法律层面也不可能允许存在一种不公平的制度规则。
教科书里经常提到一句话,“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但是,现实中发明的应用场景也不是很多,信托之前干的事主要还是放贷款、做投资。时移事异,除了继续加强金融资产投资能力(投)、科技和运营管理能力(管)两大基石以外,还是要不断地寻找信托制度的应用场景,既是证明行业存在的价值,也是寻求挖掘新的利润点。
文章来源:Trust 研习社 作者:高远 原文标题:《信托的魅力在于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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