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恐落后于监管?国内家族信托潜力无限,需加快步伐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通常是落后于实务的。因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所以往往法律政策都是不断基于现实再做相应修订补充。但个人认为,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个别实务操作或理念,已经落后于监管政策了。

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又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已经明确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同时定义了资产服务信托,指的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结合《信托法》进行理解,说人话就是:

1.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是"委托关系",所以家族信托的财产才有风险隔离功能;

2. 信托公司仅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按照信托合同履行受托人义务,信托财产真正的所有人是"家族信托项目"本身;

3. 资产服务信托深刻区别于"资产管理信托"。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是"服务"角色,提供的是"事务管理人"服务。这一点已经跟离岸信托受托人的"行政管理人"或"行政秘书"性质看齐。

然而,国内的不少从业机构/服务机构和人员,在现实中对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的认知并不充分,甚至陷入迷糊状态。具体表现为:

一. 认为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是传承,所以底层投资必须稳健,不能亏损

本人在离岸信托领域曾经从业3年多,境内信托已经第12个年头。家族信托不管是离岸的、海外本土的还是现在中国大陆的,传承是家族信托的附带功能而已。家族信托的应用对象是委托人本人及当代家人,针对的是当下财产的一种规划,将来本人用不完、当代家人花不完,财产才会传承,触发财富传承的功能。

如果传承是核心功能的话,那做家族信托永远没有紧迫性;即便做,委托人也都是七老八十的。然而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吗?海外做家族信托的(比如红筹架构的离岸信托),都是以传承为主要目的的吗?

既然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法律关系,那么底层投资的投资偏好为什么要限制?家族信托只是一个法律架构,底层投资就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类型允许各种风格,保守、稳健、平衡、积极、进取,都可以。睁开眼看看离岸信托,底层投资都是五花八门的。某些司法辖区的离岸信托,委托人也是可以担任信托底层的董事来"控制"投资的。

一方面宣传家族信托什么资产都能装,另一方面又强调家族信托投资必须低风险、有保障。那如果客户把家族资产都装入家族信托,但永远跑不赢通胀和GDP增速,资产不断缩水,财富怎么规划、怎么增值、怎么传承?

二. 如果客户委托公司或企业进信托,要对底层公司做尽调,还收尽调费用

信托公司只是"资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前期你们需要履行的是客户尽调义务和反洗钱义务,后期你们履行的是信托运营期间的受托人义务。你作为信托底层公司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也是代表信托项目作为名义股东或LP而已,真正的股东或LP是"家族信托项目"。

然而,有些信托公司或律师担心的是,如果信托项目对底层公司/企业出资不到位;或是自己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项目出资到位,但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基于新《公司法》自己有连带责任,那么作为受托人就有以固有财产去补足出资的义务。

说实话,个别机构和人员在家族信托展业过程中,也经常在"信托"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之间来回跳。他们认可家族信托属于信托法律关系,自己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但现实中又觉得信托财产是"自己"的,自己就有《公司法》上的股东义务。

如果你真的坚持"信托"思维,那你就不会觉得信托公司是底层公司的股东,而会坚定地认为"家族信托项目"才是底层公司的股东。那出资不足的义务,将不会牵连信托公司,而是信托项目。追加资金补足出资的第一义务人是信托项目,连带的是委托人。

已经开始践行这个理念的,不得不夸一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因为人家已经先后推出不动产信托政策和股权信托登记政策了。就是要让大家充分认知,信托财产是属于信托项目的,而不是信托公司的。

三. 信托公司一旦被托管或破产,换受托人"好难"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可以更换的。如果以信托项目为主体,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保管行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等都是可以被更换的。受托人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服务方,如果出现运营不能、破产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是可以被更换的。

离岸信托中更换受托人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情形。国内的家族信托受托人虽然也可以更换,但具体操作的时候就非常复杂。不仅涉及中信登的信托变更登记,还会涉及到投资顾问、代销机构、产品投资开户机构、保管行,以及底层资产的登记机构,如金融产品TA登记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的GP、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部门、房管局、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等。

受托人变更,最大的困难就是理念问题。就是过程中,有些机构的认知和操作还是停留在"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信托"法律关系。

大家都认可原受托人仅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家族信托项目开的保管户、产品户;认购的产品;持有的股权、房产和保单。但变更受托人的时候,又会不自觉地认为,这是新旧受托人之间的"过户"变更登记,产权是从旧受托人转给新受托人。

如果坚持"信托"理念,即所有信托财产都是属于"信托项目"的,那么底层所有账户或产品的变更,基于中信登的信托变更登记文件(明确了同一信托项目的新旧预登记代码、新旧信托名称和新旧受托人)就可以完成。好比,我个人持有银行存款、金融产品、房产、车辆和股权。我个人的国籍、税务或者身份证件变更了,凭着变更文件,我就可以去做底层资产的变更登记。项目还是那个项目,只不过代码、名称和受托服务机构变了。

但是,实践中,个别机构和从业人员会将账户、产品或资产变更仅停留在受托人这一层来处理,认为是主体发生变化了。这就是"民事"思维。需要强调的是,受托人变更,不是新设一个项目来接旧项目的资产;而是同一个信托项目、同一个信托项目、同一个信托项目(强调三遍)的代码、名称和受托人变了。受托人变更,新旧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无缝衔接的,项目依然是同一个。所以,换受托人本来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但由于咱们的"信托"理念、"资产服务信托"理念没完全跟上,使得事件和过程变更复杂、困难。

整体来讲,国内家族信托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日新月异。就这个课题,个人觉得甚至监管已经走在"实务"之前,大家需要更深刻地去理解一下"资产服务信托"的奥义,以及"信托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正区别!

我们还有一段路要走,但需要加快步伐了。理念及时跟上,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大有可为、家族信托市场潜力无限!

文章来源:政哥说财富   原文标题:《国内家族信托实务恐落后于监管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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