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变更受托人,没有那么容易?

Z信托被托管后,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之前在Z家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面临这种局面,很自然会考虑更换受托人,把信托财产交给更值得信任的主体来管,问题在于变更受托人的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

《信托法》里虽然明确载明了变更受托人的条款,但行业实践中没听说有落地案例,想要操作的话,需要考虑的问题比较复杂,简单列举如下:

一、原受托人的配合意愿

这一点不言自明,如果原受托人不配合的话,基本没有实现可能,委托人只能依据《信托法》第23条主张解任受托人,但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折腾起来很费劲,还不如通过协商的方式终止原信托,或者利用临时分配/原状分配安排将信托里的资金/资产全部提出,再去决定要不要设一个新信托。

正常情况下,原受托人当然没有配合意愿,毕竟这是把好不容易得来的市场份额拱手相让,但现在这个局面就要看原受托人在各方压力下会权衡做出何等选择,而且,还要考虑托管状态下业务受限问题,这类事项的内部决策现在由托管组还是原来的经营管理层拍板?托管公告显示的“聘请……为本公司提供日常经营管理服务”是否会限制此类信托层面的变更操作?这些点都需要进行核实。

二、新受托人的承接意愿

一个巴掌拍不响,新受托人也得有承接意愿。不是所有的客户/家族信托都会被承接,一方面,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有KYC的审查要求,不同机构的审查尺度和证明材料的详细程度存在差异,业务实践中甚至有部分客户在A机构没被审核通过、转投向B机构的情况,不符合标准的客户自然不会被选择;另一方面,存量家族信托的过往运作情况对于新受托人而言是个黑箱,新受托人承接家族信托财产后需要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和职责,如果:(1)之前的运行情况没理清;(2)底层产品涉及问题资产;(3)非常规资产(不动产/股权等)的尽调成本高,或者不符合新受托人的内控要求,都会造成承接环节的重要障碍。

三、变更操作的细节问题

至于变更受托人的操作细节问题,就更琐碎了,随便就能举出很多条。

大的方面,比如,(1)交接程序要怎么搞,哪些交接材料是必备的,新受托人重点要核验哪些方面才能最大可能避开里面的坑,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风险;(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要如何转移和承接,合同要怎么签署,技术层面如何勾连,管理责任如何做到新老划断,变更后发现新问题的解决路径等;(3)信托业保障基金也是很麻烦的问题,过往一般都是保障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直接归集和结算,后续如何转移也要事前沟通;(4)信托登记也是避不开的,《信托登记管理细则》19条里提到了“新受托人就变更受托人事项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原受托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做法,但是具体材料样式、填写要求也没有先例可循。

小的方面,比如,(1)以什么名目更换受托人(辞任/解任)?(2)谁来选任新受托人以及签署相关合同(委托人/受益人)?(3)信托专户是否要重新开立(由原账户向新账户进行划款),或者尝试和托管行沟通直接更改?(4)信托持有的底层产品如何以非交易过户或其他方式登记在新受托人名下?(5)交接过程中的过渡期设置以及过渡期内信托事务管理职责的承担安排等。

除了上面这些,实际执行中可能还会有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涌现,给操作层面带来不确定性。虽然很麻烦,不过静下来想想,还是挺有意义的一件事:一方面,现金单的体量不小,如果能够承接,还是有吸引力的;另一方面,正好也是检验《信托法》、检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时候,受托人的经营状态本不应影响信托的存续,家族信托这种跨越长周期的事物,未来受托人的更换问题终究是无法回避,这个时点能够先行推进也是行业的有益尝试。

文章来源:Trust 研习社    作者:高远    原文标题:《家族信托变更受托人的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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