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放开多年,两岸三地贸易、文化、经济、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人口流动不断增加。海峡两岸居民缔结婚姻、生儿育女不在少数。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涉及中国大陆居民(以下简称大陆)继承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遗产的,人们存在很多大陆法律框架下不了解的盲区,如台湾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台湾对于大陆居民继承遗产的限额规定、两岸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
针对近期大众关注的涉台继承热点案例,薛京律师日前邀请了台湾地区的家事法律专家郑瑞仑律师与林淑娟律师,介绍台湾继承法律制度的要点,现总结台湾继承制度10个要点知识如下,以飨读者。
1、台湾法定继承顺序“排位”迥异,且配偶可参与每一顺位继承
大陆法定继承遵循各个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原则,且只有二个法定继承人顺位: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大陆《民法典》规定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才会参与继承。台湾的法定继承顺序可以概括为“配偶+X”,并且更侧重于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优先继承权。在台湾,法定继承有四个顺位,顺序和继承人范围依次为: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②配偶+父母;③配偶+兄弟姐妹;④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配偶作为当然继承人其地位独特,有资格根据其他继承人是否健在参与到每一个顺位,而且继承份额更有优势(见下文);被继承人的父母,反而被排除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外。这与大陆继承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同。
2、遗产份额分配比例差异大,台湾地区配偶继承份额更高
大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包括配偶)。除非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抚养义务的”,这三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分。
相比之下,在台湾配偶作为当然继承人,与不同顺位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财产分配比例因继承人身份及血缘亲疏而有所不同。
台湾地区的这种分配方式,充分考虑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姻亲、血亲的亲疏关系。
3、对特殊继承人保护:通过特留分限制“遗嘱过度处分”
两岸均有规定限制立遗嘱人过度处分遗产,以保护继承人权益。不同的是,大陆《民法典》设立“必留份”制度强调对继承人的经济困境保护,要求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而台湾地区设有“特留分”制度,保障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享有最低继承比例——即使遗嘱排除其继承权,继承人仍可主张特留分。这里的特留分权利不是基于生活困难,而是基于当事人与立遗嘱人的特定身份关系。与大陆“必留份”酌情分配不同的是,台湾地区的“特留分”比例有明确的规定,即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比例为应继分的1/2;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为应继分的1/3。
4、“子女”继承人范围不同,台湾“非婚生”“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在大陆民法中,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范围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与继承份额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台湾地区则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在台湾地区,继父母、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是一种“姻亲”关系,并非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岸在家庭观念和法律传统上的不同。
5、代位继承制度:两地规定原因与范围大不同
台湾地区的代位继承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不包括旁支血亲。大陆《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可代位继承。可见大陆的代位继承范围更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对被继承人也有代位继承权利。
6、遗嘱法定形式规定不同:录音录像遗嘱在台湾不被认可
台湾地区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和口授遗嘱。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律认可的录音录像遗嘱在台湾地区并不被视为法定遗嘱形式。在台湾,若以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最多只能作为证明遗嘱做成过程的证据,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一差异要求涉及两岸的遗嘱订立者,必须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7、大陆居民在台继承限制①:3年内须主动表示继承意愿
根据台湾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时,时间限制严格。需在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继承人在台湾的住所地的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则被视为放弃继承权。这就要求大陆继承人及时了解继承发生的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失去继承资格。台湾法律对于本地居民继承请求,则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8、大陆居民在台继承限制②:继承遗产以200万元新台币为限
在继承额度方面,一般情况下,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所得财产总额以新台币200万元为限(折合人民币约44万元)。超过部分,将按照规定归属台湾地区其他继承人;若台湾地区无其他继承人,则归属“国库”。不过,如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大陆居民,身份反而比较特殊,继承时不受此额度限制。也就是说,“200万元”仅限制大陆居民身份的血亲继承人。台湾专家指出,如果以保单、家族信托受益人安排大陆身份继承人的传承方案,则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信托利益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9、大陆居民在台继承限制③:大陆居民难以继承台湾不动产
大陆人民继承在台湾地区的不动产时,面临诸多限制。通常情况下,大陆人民不能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只能将其折算成价款受偿。除非继承人是配偶且长期居留台湾的,才有机会直接继承不动产。但如果该不动产是台湾地区其他继承人赖以居住的房屋,那么无论大陆继承人是否为配偶身份,都不得继承该不动产。因此,针对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家人房产的限制,建议提前做好非实物传承规划安排,以预防无法继承房产或折价款难以达成的僵局。
10、遗产分配前,配偶可先主张分配婚后剩余财产差额
与大陆夫妻财产制度不同,台湾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即,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均归夫妻各自所有。但在继承开始前,逝者生前的婚后财产在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健在一方有权针对双方婚后剩余财产的差额要求平均分配。具体应用场景举例如下:李某和李太太为夫妻,有儿子、女儿两位,两人并未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后李某死亡,扣除债务后,李某的剩余婚后财产共新台币700万元,李太太的剩余婚后财产共新台币500万元。法定继承开始前,李太太有权优先请求分配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即( 700 - 500 )/ 2 = 100 万元新台币。如此,李某的遗产为700-100=600万元新台币,李太太分到剩余财产差额100万元新台币后,还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再行继承。
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优先主张剩余财产差额的分配,只有在差额分配完成后,才能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也就是作为配偶,不仅可以按“配偶+X”顺序继承遗产,还可以在遗产开始分配先,要求对差额部分进行调整和分配。这一“先析产再继承”的规定保障了配偶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权益,也影响了后续遗产继承的范围和分配。
以上是关于台湾继承制度的10大要点。两岸继承法律制度的差异给涉台继承案件带来了诸多挑战。从法定继承人顺位、遗产分配比例、遗嘱形式,到大陆居民在台继承的限制等方面,都体现了两岸不同法域的冲突。希望本文的梳理与分析能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文章来源:薛京律师 作者:薛京 原文标题:《中国台湾与大陆两地继承制度对比:10点差异与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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