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遗产捐赠自古有之,诺贝尔奖、茅盾文学奖都是源于遗产捐赠。但遗产捐赠面临法律环境不完善的问题,而且在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三个环节的风险,导致遗产捐赠的实操非常困难。
1 什么是遗产捐赠
遗产捐赠就是当被继承人去世时,根据本人意愿或继承人的意愿,将其遗产以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公益事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让遗产发挥社会功能,贡献社会。
继承人捐赠的案例甚是少见。2024年12月3日,光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三为秦某某与程某英等继承纠纷案。此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
遗产捐赠自古有之。1895年11月27日,瑞典化学家、企业家阿尔弗雷德·贝恩哈德·诺贝尔在他逝世前一年写成的最后一份遗嘱中写道:“建立一个基金,每年将其利息作为奖励分配给那些在上一年中,给人类带来了最大的福祉”,由此诞生了诺贝尔奖。中国著名长篇小说作家茅盾,在逝世前两周,由本人口述,其子执笔了一封信并委托儿子一定要交给中国作家协会。信中这样写道:“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亲爱的同志们,为了繁荣长篇小说的创作,我将我的稿费二十五万元捐献给作协,作为设立一个长篇小说文艺奖金的基金,以奖励每年最优秀的长篇小说。我自知病将不起,我衷心地祝愿我国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繁荣昌盛!”这就是著名的“茅盾文学奖”的起源。
2 中国遗产捐赠面临的困境
我国遗产捐赠面临的困境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从捐赠人角度,有想法的人不少,但能做到的人不多;第二,从受赠人角度,公益基金会基本不接受遗产捐赠;第三,捐赠环境不够友好。
前两个都比较好理解,我们具体来看捐赠环境。
首先,遗产捐赠法律环境不完善。关于遗产捐赠,《慈善法》并没有相关法条规定,仅在《民法典》有一些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由此可见,遗产捐赠要先有一份遗嘱。
其次,遗产捐赠实操非常困难。关于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三个环节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遗嘱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有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廖春迎介绍,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近半数自书和代书遗嘱案件中常常因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导致遗嘱真实性难被查证。有的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遗嘱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也经常成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前置争议问题。
第二, 执行风险。包括受赠人是否接受,能否为捐赠人提供专业方案以及执行预案,以及何时启动?谁来通知受赠人?继承人是否配合?遗嘱宣读、遗产调查的执行经费有哪些?谁来支付?如何支付等。
第三,管理风险。例如捐赠人去世后,遗产谁来控制?如何快速控制遗产?如何分割?有没有债权债务?如何维权?管理不当导致财产损失或灭失,如何有效持续管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指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此可见,遗产捐赠在实操过程中,仅有一份遗嘱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遗产管理人的介入,方可确保遗嘱的有效执行,保证捐赠人意愿的达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 遗产捐赠的展望
遗产捐赠是国际慈善潮流。英国倡导遗产捐赠日。在英国,通过遗嘱进行慈善捐赠每年为慈善事业创造近20亿英镑。2011年,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爱尔兰和瑞士都紧随英国步伐,参加首个国际遗产捐赠日。新加坡倡导全国慈善遗产捐赠计划。新加坡社区基金从2020年11月24日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慈善遗产捐赠计划,希望改变人们对捐赠的观念的认知,鼓励更多国人把遗产捐作慈善。美国施惠基金会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人捐赠额创历史新高:遗产捐赠432亿美元,占捐赠总额的9.6%。
在中国,《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2021年起,中华遗嘱库推出遗产捐赠服务,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共有381人在遗嘱中决定将财产进行慈善捐赠。在所有受赠对象中,公益组织占比超过80%,其余的受赠对象还包括: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捐赠人从25到70岁年龄不等,有在校的博士生,也有母女,还有老党员。捐赠财产包括现金、不动产、股权,还有数字资产。但是相较于中华遗嘱库已保管了31.1万余份遗嘱来看,遗产捐赠发展空间巨大。
从社会发展背景来看,中国已经实现全面小康,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小型化、老龄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是进一步释放新时代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重大信号,为开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同时《民法典》中关于遗嘱信托、居住权、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的条例,对于遗产捐赠提供了法律依据。
遗产捐赠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分配,更是对社会公益的有力支持,因此必须确保这一过程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笔者对于发展遗产捐赠有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将遗产捐赠写入慈善法,可以为其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机制,明确遗产管理人在遗产捐赠中的权利。
第三,国家民政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牵头制定详细的遗产捐赠工作规范,明确捐赠程序,为遗产捐赠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健全遗产捐赠税收减免制度,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遗产捐赠。
文章来源:京师善家传承 《知识中心 | 中国遗产捐赠的现状及展望》 作者:亓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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