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当新华信托被宣告破产清算时,我认为在信托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家族客户可以不用过分担忧,理由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偿债资产,而且在新老受托人交接过程中,信托的管理职责仍有相关主体负责。
然而,当川信、民生、中融以及中航等多家机构陆续被接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开始严肃地思考这个问题。或许,我们远远低估了受托人经营困境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在中国法视域下,如果不提前对信托文件进行精心定制,“家族信托可以守护三代”只是客户的一厢情愿。
毫无疑问,《信托法》及《九民纪要》等均确立或重申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家族客户装入信托的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与其他客户设立的信托之间相互独立。由此,理论上,该信托公司出现经营管理风险后,家族信托项下的资产应该是安全的、独立的,也是可以持续运营的。
但在实践中,理论上预设的情形面临很大挑战:
首先,一些客户置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为在该信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如将在某大财富公司购买的理财置入家族信托。当该集团出现兑付危机时,家族信托也势必遭受投资损失。
其次,个别机构会引导家族客户将家族信托资金投向自己的资金池产品。当该公司或集团出现兑付危机时,家族信托也面临投资损失。
当然,以上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常见,我们绝不能以偏概全。根据我对信托与私行的调研,国内主流的家族信托类型为指令型,即由家族客户或私人银行等主导投资管理的业务类型。通常较少投向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产品。
其实,当受托人陷入经营困境被托管后,对家族信托影响更大的是信托事务的管理问题。由于风险化解极为复杂,在被托管期间,家族信托专户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转,如资金划付、对外投资、条件式分配以及其他与信托运营相关的事务有可能受到影响。
对于这种情形,最优的选择或者说策略必然是及时更换受托人。
有人说,我可以选择终止这个家族信托,重新找一家靠谱的信托公司设立新的家族信托。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这不属于更换受托人的范畴,而是属于终止信托并新设信托的范畴了。
对此,你需要考虑你能否承受这样操作的后果,即原有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的丧失。不仅如此,如果涉及不动产、股权等特殊类型的资产,在这样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额外税负成本,你是否愿意承担?此外,这样操作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委托人还活着。
那么,当信托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客户能够更换受托人吗?怎么更换以及由谁来发起更换?
我国《信托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死亡;(4)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被解任;以及(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信托公司仅仅被托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显然不属于上述第(1)-(4)项规定的可以导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此时更换受托人,主要可以通过受托人辞任以及被解任方式。
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几乎不会选择辞任方式。
一方面,家族信托锁定的是高净值客户,信托存续期间每年能收取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属于优质的现金流资产,谁会愿意主动辞任?
另一方面,《信托法》第38条规定,受托人辞任必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虽然在实践中,信托公司的制式信托合同往往规定信托公司有辞任权,但也会限定在是信托财产存在瑕疵或信托目的非法等可能对信托公司不利的情形。
从更务实的角度来说,当信托公司陷入困境时,如果家族信托的底层资产涉及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其辞任后,如果没有新的信托公司愿意成为新的受托人,其仍然需要承担并履行受托人职责。
更换受托人的另一种方式是解任受托人。
然而,《信托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才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第23条)。信托公司仅仅被托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必然存在前述两种情形,因此,委托人通常难以解任受托人,聘请新的受托人。
更何况,如果在信托公司出现困境时委托人已经去世,谁来提起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呢?
由此可见,在我国信托法上,信托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家族客户往往很难及时更换受托人。具体情形,需要看信托文件的具体条款及相关规定。
我在服务家族客户过程中接触到多家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合同文本,鲜见有规定委托人或保护人享有解任受托人权力的条款。
当信托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预示着难以遮掩的风险全面暴露。对于已经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来说,如果能够找到愿意承接其家族信托的新受托人,并且能够与陷入困境的信托公司协商主动辞任,无疑是最理想的解决路径。
对于尚未设立但打算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来说,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嵌入合适的保护人或监察人角色,并详细约定更换受托人的可操作流程(如何在委托人在世以及已故时后变更受托人;如何避免变更受托人时产生新的税务负担;如何防范资产保护、跨代传承等功能的减损等),是防范未来受托人陷入经营困境或破产程序的有效路径。
文章来源:优发理想国 作者:杨祥 原文标题:《受托人陷入经营困境 如何打破中国法视域下的家族信托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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