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起生效的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昵称为肥咖条款),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供美国政府查税。
从FATCA执行到现在也有一段日子了,”美国身份“的定义,也由狭义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扩张解释到有美国地址、美国电话、美国账户等群体上。这造成所有在境外银行干脆一刀切,对所有涉及美国“ US related”的账户一律拒接。自然在设立离岸信托等结构上,美国身份人士也是被关在大门外。笔者的一位客户就曾经开了个经典玩笑:“你们银行干脆挂个招牌上面写:‘美国人与狗不得入内’好了”。
那么有许多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生孩子的中国公民,除了买保险以外在个人税务、传承上面还能够有什么保护模式呢?
1.委托人保留年金信托
这种模式是指:委托人将资产注入到信托内, 受托人在一定年限内,从信托支付委托人每年一个固定数额当作年金,而在信托终了后,依照信托文件的指示,将剩余的信托资产归属给最终的受益人。
这种信托从赠与税的角度来看,赠与的价值是以“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资产价值,而不是“分配剩余信托资产时”的资产价值来计算,加上委托人保留的权益,因此将赠与税的计算基数大幅降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美国IRS对GRATs届满后的剩余资产价值及税率计算中有一系列规定,当GRATs设立时就会计算赠与价值,简单算法就是将初始注入资产加上推定利率减去年金发放总额。推定利率依照IRS规定,以GRATs信托设立当月的联邦中期利率的120%为基准。
2.委托人保留单位信托
GRUTs 和前面的 GRATs其实蛮类似的,所不同的地方,是在于受托人在支付委托人的收益时,不是每年提取固定的数额,而是在每年评估过信托资产价值后,受托人支付该年度信托资产净值的一个百分比给委托人。所以在规划上会把资产价值减去增值的部分,约略等于每年給委托人的份额总数,来节省日后可能产生的赠与税。
上面这两种信托也有几个不足的地方:
- 信托一旦设立,日后委托人不能要求收取更高的收益,也不能减少原本信托资产。
B. 如果委托人或家属日后发生财务问题,委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资产内提拨来支援。
C. 如果委托人长命百岁,生存时间比信托时间还要长的时候,委托人会失去从信托资产获得所有利益的优先权,因为信托存续期届满后,信托资产属于最终受益人。
D. 遗产税不一定节省得到。
3.委托人保留收益信托
GRITs是将股票、现金、土地各种财产都作为信托资产,而保留委托人在一定期间内从信托资产收取所有收益的权利。而当委托人过世,或者信托期间届满时,信托资产归属于最终受益人,而委托人则节省了大量的赠与税及遗产税。
从赠与税的角度来看,赠与的价值依照如同前述,以设立信托时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点。而再GRITs中有个特例:就是如果只以委托人的个人住宅(限一栋)作为信托资产,这时候称为住宅GRITs或者称为QPRT。
简单来说QPRT中,委托人规划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享受该住宅增值的权益,当信托届满后这栋住宅会赠与給非慈善单位的受益人(一般来说会是委托人的儿孙),而这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 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托。
- 必须有持照鉴价师在房产放入信托之前进行鉴价。
- 房产每年出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或者在信托存续期间总共出租不超过10%的时间。
- 如果信托届满,而委托人仍然住在该物业内,委托人必须以市场价格向受益人承租,而且IRS规定该物业暂时不得移出信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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