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信托方案设计,有哪些分权制衡要点?

信托,如果方案设计精妙的话,确实可以看成一门权利、义务设计的艺术。

特需信托,是为了照顾特殊需要人士(例如,心智障碍人士等)而专门设立,一般会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指令权人(如有)、监护人(如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核心目的是要解决委托人身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持续维持和实现特殊需要人士的预计生活品质。

其中,大的设计逻辑是“钱、权、事”的分离以及彼此之间的监督制衡。受托人管钱,但只能根据有权决策的人,决定钱怎么用;有权决策的人,一方面,不能直接碰钱,必须通过受托人来实现款项划付支用,另一方面,内部之间也有互相的分权制衡;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人或者机构,也要受到监督,服务质量经由有权决策的人评估达标后才能拿到钱。

大框架很容易理解,事实上,只要委托人在世都好办,信托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可以找到委托人来最终拍板解决。但是,等到委托人身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是考验信托方案是否设计得当、信托机制能否自主运行的关键时期。这可不是简单的资金投资管理,而是充满了服务、照顾、托付需求的信托,在跨越几十年的周期里,可能面临各种突发或意外情况,比如:

1. 服务机构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如果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应该由谁来选择新的服务机构、怎么把握选择标准、由谁签订服务合同;

2. 服务机构如果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无法达标,或者产生其他争议纠纷,应该由谁担起主动发现的责任、由谁负责沟通解决或进行索赔维权;

3. 按照法定监护规则产生的监护人(如有)独立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如果监护人不能按照委托人期望标准对特殊需要人士进行照护,甚至可能发生侵损特殊需要人士利益的行为,应该由谁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如何在信托方案层面做出针对性限制;

4. 监护人、指令权人、监察人之间如果有一方发生意外情况,或不能按照设立时的预期进行履职,或彼此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是否会影响信托的正常运行,有无合理的僵局解决机制;

5. 信托资金如果出现较大投资亏损,或者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意外费用,无法维持原定支出计划时,如何事前做出风险控制安排,以及信托利益分配安排应该由谁进行调整;

6. 信托机构如果发生了重大履职瑕疵,或者经营情况出现了重大不利变化,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已经无法有效维护受益人利益,应该由谁来监督信托的运行情况,并在特殊情况下考虑更换受托人;

7. ……

要缓释这些顾虑,需要在方案层面进行系统设计,下面简要展开:

一、对受托人的信任和制衡

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把财产交托给信托机构,主要担心自身发生特殊事件后,法定继承人(例如配偶等)和/或前述人士的后续继承人不能按自己意愿行事,将遗产全部用到特殊需要人士身上。因此,基于:(1)信托公司持牌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属性,(2)过往的商业经营信誉,以及,(3)《信托法》里明确设置的法定信义义务约束,委托人选择并信任受托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管理信托财产。

光有信任是不够的,还需要解决对受托人的制约问题。主要风险有二:一是擅自挪用资金风险(是否乱动钱);其二则是投资损失风险(是否会亏钱)。因此,除了慎重选取受托人这个大前提之外,还需要对受托人在资金划付以及投资管理方面的流程和权限进行限制,比如,设置监察人(含继任监察人)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对受托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监察人也身故,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也可以基于受益人的权利进行监督,或者考虑监察人由机构而非自然人担任);针对信托资金的投配尽可能避免全权委托,所有投配动作和底层产品信息都需要取得委托人、监察人或指令权人等其他主体的确认。

二、对监护人的信任和制衡

监护人对于照顾特殊需要人士的日常生活非常必要,比如根据特殊需要人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方案、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服务,选取或者评估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受托人发送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支付指令,代理特殊需要人士进行民事活动等。按照《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一般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因此,对于监护人的信任具有合理的基础。

监护关系虽然独立于信托关系,但是,监护人基于监护权可以间接行使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例如提起信托利益分配申请、决策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等,进而能够对信托财产有一定甚至很大的触及力。考虑到:(1)监护人并不必然是委托人预期的人士担任;(2)监护人可能被撤销或变更;(3)监护人对于特殊需要人士的照护不一定能够达到委托人预期或者可能发生损害特殊需要人士利益的行为;(4)监护人对于金融产品投资、监督信托机构等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对监护人通过监护权间接享有的信托受益人权利进行必要限制,可以考虑剥离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管理和决策的权限,并对大额信托利益分配及临时分配频次/金额进行限制,避免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被快速掏空的风险。

三、对指令权人的信任和制衡

实践中,部分特殊需要人士的自主生活能力相对较强,客户基于其生活便利性及心理层面的考虑,没有向法院申请将其认定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等特殊需要人士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其在日常生活、信托利益申领、财产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隐性的监护需求。基于信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引入指令权人这一信托当事方角色,适用于特殊需要人士已成年且尚为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指令权人和监护人要干的事具有一定重叠,都要解决对于特殊需要人士具体生活照看的顾虑,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保障特定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及财产管理。考虑到实际案例中不一定存在监护人,而且委托人通过信托文件可以选取自己信赖的主体担任指令权人、并可以对其职权做出灵活性约定,因此,在特需信托中往往会设置指令权人,履行的职责主要是为特殊需要人士选择专业服务方、为特殊需要人士申请特殊需要分配、与监察人共同综合评估其他特殊需要分配和临时分配需求、为特殊需要人士拟定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始采用指令权人模式的特需信托,随着特殊需要人士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父母年龄增大及意愿改变等因素,在信托存续期间特殊需要人士可能被申请认定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在该等情况下,可能出现监护关系项下的监护人与信托关系项下的指令权人角色合一、角色转化或权利冲突的问题,需要提前预判并在信托方案中做好规则设计。例如,如果届时产生的监护人与指令权人为同一主体,此时监护人与指令权人角色合一,该主体根据信托文件及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信托运行并无影响;反之,如果届时产生的监护人与指令权人非同一主体,则可能出现权利冲突,譬如就某一事项指令权人和监护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提前约定执行规则;此外,当委托人指定的指令权人均发生意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职的,也可以考虑设置届时的监护人自动成为信托项下的指令权人,有权行使相应权利,出现角色转化的情况。

四、对监察人的信任和制衡

监察人主要负责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监督信托运行情况及指令权人/监护人履职情况。特需信托中设置监察人角色确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对受托人进行约束,有效监督信托运行;另一方面,避免指令权人/监护人没有任何制约,通过各种方式擅自支取信托资金。监察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查阅信托账目及管理报告、审核投资管理事宜、审核指令权人/监护人报酬(如有)、指定/变更继任监察人、决策信托运行期间的未约定事项等等,具体职责范围可以由委托人根据与监察人的信任关系、监察人的专业能力予以确定。监察人可以由监护人担任,也可以由有监护人资格以外的主体担任。为实现制约之目的,监察人、指令权人、监护人三个角色不建议完全重合到一个主体身上,至少要有两个不同主体的区分,以实现彼此制约。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制约自不待言,下面介绍一下监察人与监护人如何彼此互为制衡。一方面,监察人如果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特殊需要人士合法权益等情形,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时,监察人与监护人的纠纷是在信托体外解决,不会对信托本身的运行构成影响,同时,为了避免僵局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受托人无法判断哪一方说的是客观事实),即使发生监护人资格争议,只要尚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监护人更换程序,受托人仍可以继续按约定向现任监护人支付监护费用(如有)。另一方面,监护人也可以代表受益人针对监察人是否有效履职、是否侵害受益人利益进行监督,这也是履行监护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此时,也应当在信托层面预先设置僵局解决机制,除非监察人辞任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监察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权继续接受现任监察人设置并按相关约定执行。

五、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任和制衡

专业服务机构的选取是特需信托安排中的重要一环,初始阶段可以由委托人经过广泛考察和比选之后确定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费用可由信托财产代为支付。但是,供应商的调整一定是动态过程,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应当尽可能避免由受托人选取服务机构,可以把选择和评价的权利交给指令权人/监护人、付款的安排交给受托人、后续兜底监督的职责交给监察人,这样可以实现闭环性安排,解决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任和制衡问题,尽可能维护特殊需要人士的利益。

零零散散写了这么多,其实还有很多方案设计的细节,比如,如何设置不同阶段的投资与配置思路和策略、如何设计资金流动性管理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设计里有哪些注意要点、大额/临时分配安排的一些防范性设置等,篇幅所限就不继续展开了。

可以看到,正是因为信托制度的灵活性,才能天马行空地进行设计,安排各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也正因为信托并非公司这样的法人制度,不存在一个对外的法人人格,不需要有法人意志的对外出口,在此基础上各种财产管理安排、受益安排、监督安排,才有灵活设置的空间。

行文至此,说来说去,现阶段也都是纸上之策,能不能经得起考验,还得看未来进入到“自动驾驶”阶段的特需信托能否顺畅运行。托孤本来就是一件难事,再精巧的设计,都不敢说万无一失,当下能做的就是在方案设计阶段尽可能想周全、尽可能把各种意外情况考虑进去。

知其甚难而为之,尽人事,祈好运。

文章来源:Trust 研习社   作者:高远    原文标题:《特殊需要信托方案设计中的分权制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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